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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重庆的士司机“罢工”
作者:杨耕身 2008-11-13 13:59:23 来源:金融时报 阅读: 网友评论 条
一则以“新华社重庆11月3日电(记者王金涛)”为电头的消息,成为昨日中国各大网站最醒目的新闻。这则报道声称,重庆出租车司机因运价低等原因举行全城罢工。在重庆市各个街道上,不见一辆出租汽车,许多欲乘出租车的市民连声抱怨。记者了解到,出租车罢工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对黑车整治不力,导致黑车泛滥;二是运价低,起步价才5元;三是出租汽车公司对挂靠的个体出租车收取的管理费过高,平均每辆出租车每月收取管理费七八千元;四是出租车有时在主城区加气难。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重庆市出租车罢工仍在继续。
多少年了,这是第一次,中国国家通讯社在报道中明确地以“罢工”二字界定发生在国内的这类公共事件。在此之前,举凡公共媒介,在报道与重庆出租车全城罢工相同的事件之时,“罢工”二字总是要被刻意回避的字眼,而一概称之为“停运事件”。比如2004年7、8月间银川市6800多辆出租车“停运事件”,2006年7月间北京出租车“停运事件”,2007年8月郑州市全城10000余辆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2007年12月哈尔滨市部分出租车“停运事件”等。但在另一方面,国内媒体却又并不忌讳以“罢工”二字来报道发生在国外的这种公共事件,从未试图置换为“停运”“停工”之类的字眼。这种心照不宣的集体回避,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统一口径,也就形成了长久以来国内媒体某种刻板的印象:“罢工”仿佛只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非社会主义中国的产物。
“罢工”有姓资与姓社的区别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生发于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时代的“罢工”,早已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保障公民维护正当权利的权利。只要存在劳资纠纷及各种经济性矛盾的社会,就存在“罢工”的前提。它是公民主张合法权利与利益的一种手段,亦是一个社会进行理性博弈与妥协的方式,无关政治,更不存在意识形态的区别。同时,当“罢工”作这一种社会制度与权利手段而存在的时候,它与“停运”不再只是具有字面是的差别,而有了本质的不同。与“罢工”所意味的理性、对话、合作、合法相比,“停运”是被动的,非理性的,充满抵触意味的,非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首次出现于国家通讯上的“罢工”字眼,是一个多么惊心动魄的叙事。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制度以及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博弈制度,“罢工”是怎样在中国变得敏感起来的?或许正是一直以来,权力凌驾于权利,而不是服务或听令于权利所导致的结果。对重庆罢工事件,重庆市公安机关表示正在全力调查操纵出租车罢工的人员,重庆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也表示,少数人操纵了这次出租车全城罢工事件。如果“罢工”真的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那么公权机关将没有道理悍然“出手”,公职部门同样也没有道理如此悍然定义。但正是在这种旗帜鲜明的权力语言之下,公民的主动罢工、主张权利行为,变成了消极“停运”、对抗权力。而此种对待“罢工”的态度,的确是一贯以来中国敏感于“罢工”这种做法的反映。这也表明,从“停运”到“罢工”,其间需要的绝不仅仅是字眼的转换。它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转变,同时,也更需要有制度的明晰与配套。
另一方面,“重庆罢工”虽然取得叙事上的突破,并不表明社会及制度对“罢工”的认可与保障。这才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我们也注意到,新中国建国时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没有罢工自由内容,1975年、1978年《宪法》则明确规定了罢工自由,但1982年《宪法》则又取消了罢工自由的内容。同时,“罢工”作为一种劳动者的集体性行为,它应当中劳动者自身的权利组织即工会来发起并主导。但众所周知,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以及现实操作中,工会的作用一直不彰,甚至在众多企业中,工会主席也通常匪夷所思地一屁股坐在资方一边。
一个社会不是因为没有罢工,或将罢工称为“停运”,一个社会就变得和谐的。赋予公民包括罢工权在内的权利自由,一个社会才拥有和谐之道。如果说罢工难以取得宪法及法律的赋权,而又无法寻求到工会的支撑,它可能只会在一再的被动“停运”中,酝酿危及社会整体稳定的更大风暴。因此,中国的“罢工”必须要在制度安排上找到理性的出口。这也正如在深圳2008年两会期间,深圳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所说的:“不要把罢工问题看得太敏感,罢工是市场经济摆脱不了的规律,也是目前社会能够接受的最好办法,深圳应当甩掉把罢工看得太敏感这个思想包袱”。他同时提出,“在法律或制度层面应当对罢工作出相应的规定”。
将游行说成散步,将罢工说成停运事件,把群体性事件说成为“少数人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庶几算是中国特色的新闻话语方式。这样的话语体系固然需要得到校正,但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能否真正正视公民的权利期求,并为公民申张权利提供必要的制度渠道与保障。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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