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品包装、装潢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2-15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size]第一条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Tags: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
Tags: 最高法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1-25
如何计算矿难事故死亡人员的保险待遇或赔偿费用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1-18
近年来,矿难事故在我国频繁发生,发生矿难后及时有效地处理善后事宜,避免激化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矿难一般分为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的矿难、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矿难及因个人私挖乱采而发生的矿难。由于矿难发生的主体存在差异,遇难者死亡待遇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
一、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
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非企业单位。此类单位开办的煤矿或者非煤矿发生矿难后,有关死亡待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亡者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如下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一、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
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非企业单位。此类单位开办的煤矿或者非煤矿发生矿难后,有关死亡待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亡者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如下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Tags: 矿难 死亡赔偿 保险
劳动合同法简述及企业应对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1-13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简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也主要体现为劳动合同关系。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调整劳动关系,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三章从劳动合同的定义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国务院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部的相关规章、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方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对相应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健全用工制度,调整和改善劳资关系,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已不合时宜,迫切需要新的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出台。同时,原有的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立法位阶较低、且比较散乱,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地方立法,造成地方立法千差万别,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市场的建立,也给企业用工造成了障碍。因此,也急需一部统一的专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出现。
Tags: 劳动合同法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1-06
婚姻财产分割与同居财产分割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1-06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Tags: 婚姻 非法同居 财产分割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作者:熊晓峰 日期:2008-10-24
一、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经济合同 收费标准 注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Tags: 广东 公证 收费标准







